本會宗旨&章程 【預覽畫面】

工會宗旨:

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增進會員智能、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改善會員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大高雄保險代理職業工會章程    
    第一章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條 本會定名為大高雄保險代理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條 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增進會員智能、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

    改善會員生活,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會址設於高雄市鳳山區八德路21664樓。

會址非經會員大會之議決,不得異動,但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得視

需要先予異動,並提最近一次會員大會追認後,修正前項條文。

會址之異動應週知會員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結會員,互助合作,增加連繫。

二、會員就業之輔導、勞保之申報。

三、勞工教育之舉辦。

四、有關保障會員權益事項。

五、會員康樂活動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六、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七、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八、勞資爭議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二章    

    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保險之代理人、經紀人、業務員及招攬、

    代辦保險本業工作之勞工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條 具入會資格之勞工入會或會員自請出會時,應填寫申請書,經理事長審核通過後,即取得或喪失本會會員資格理事長審核入出會申請准駁名單應提理事會追認之。

    條 會員依本章程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其他依法令

   得享之利及福利。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法定會議適法決議,並按時繳納各項經費。

    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或涉其他不法情事,致損害本會名譽、信用或利益者,理事會得逕予警告處分,或經通知當事會員限期說明後,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停權或除名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之。

前項所稱停權處分,係停止會員於一定期間出席會員大會、行使本會各項職務及本章程第八條所定各項權利及福利。

第 十一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離開本會組織區域、轉業或自請出會者。

二、無行為能力或死亡者。

三、依本章程受除名處分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喪失其會員資格後,須繳還本會一切憑證及繳清會費。
第三章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

   本會一切事務。

第 十四 條 本會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年滿二十歲之會員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任之。

理、監事任期為四年,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之日起算,連選得連任;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前項理事會議應於前屆任期屆滿日起十日內召開。

第 十五 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理事長一人綜理

    日常會務。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十六 條 本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失職時,經各該選舉

    權責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停權或解任,

    即應於14內召開各該權責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議決,惟解任處分非

    經各該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如召集之會議

    流會或提案遭否決時,於任期內不得對同一人以同一理由再提案

    停權或解任。

前項停權處分係停止其一定期間行使理事、監事、理事長之職權;

議決理事長停權處分時,應一併議決其停權期間代理人選,該代理

人選須分別具理事、監事身分。

理事長出缺時,理事會應於出缺之日起十四日內以無記名投票方式

補 選之,如理事長所餘任期未達一年,得由理事會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幹事雇員若干名,受理事長指揮綜理日常會務。並得設下列三組,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互推兼任之,分別處理各組事務。

一、總務組:掌理本會文件收發、會計、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二、組訓組:掌理本會教育訓練、組織發展等事項。

三、福利組:掌理本會福利事項。

第 十八 條  本會會務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

   與本會具勞雇關係之會務人員,其勞動條件由理事會訂定,

   惟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標準。

第 十九 條 本會就會員人數或工作區域得劃分若干小組,各組小組長由理事會

    推派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四章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之決議。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理事、監事、理事長之選任、解任及停權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審查(追認)會員入會、出會等事項。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五、編訂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六、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七、依照本會任務及會員建議,積極推動會務。

八、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三、召集理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四、審查會員入會、出會等事項。

五、監督指揮本會會務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物事項。

三、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監事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辦理前項事務。

第五章    

第二十五條 本會定期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會議

   通知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送達會員。

臨時會員大會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

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會議通知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

三日前送達會員。

但因緊急事故召集時,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二十六條 定期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其會議通知至遲應於會議召開

   當日之七日前送達理、監事。

臨時理事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

時,由理事長召集之,其會議通知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

前分別送達理、監事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理事會會議通知應送達監事,監事並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應依時出席會員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

      其他會員出席,惟一人以委託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

      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各種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議決。

但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不得議決。

第六章    

 

第三 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新台幣1000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經常會費每人

    每月新台幣150元,每三個月繳納一次併勞、健保費同時繳納。

    本會會員欠繳經常會費、勞、健保費,經電話催繳後仍未繳納者,

    得請理事會議決予以除名退會,並當日申報退保,即喪失會員應享

    一切權利及勞保現金給付及醫療之權利。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財產及經費收支,每三個月提送理事會審查,並由理事會

   編製會計月報表

連同原始憑證送監事會稽核;年度各項經費收支預(決)算,

應提會員大會議決;另年度財產狀況應提會員大會報告。

   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

   產狀況。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後,其剩餘財產依工會法相關規定處理,並辦理

   清算。

第七章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序依工會法、人民團體法等相關規範

   辦理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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