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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8 下午 10:47: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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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工資更有保障,勞動部明定給付標準,最低不得低於平均工資。 勞動部部長陳雄文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前開規定之「工資照給」,原要求雇主應依產假前勞動契約約定之數額給付工資,這樣的見解,在以固定工資為常態的情形下,並無太多爭議。但近年來,勞雇雙方於契約中約定一部分工資為視勞工績效表現、銷售量或生產量等因素浮動計算之情形日趨增加。雇主或有主張女工產假期間因未有績效表現、銷售量或生產量等而不發給浮動工資,僅給予本(底)薪,嚴重影響女工產假期間權益,勞動部因而主動檢討相關規定。 勞動部說明,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勞動基準法「工資」之範疇,並非以本薪或底薪為限,為了更為公平起見,本次解釋特別明令,如果是按月計酬之女工,其產假期間之工資,原則應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推算。惟有鑑於女工分娩前之生理狀況相對不佳,可能連帶影響其工作績效及表現,該解釋令並明定,如果雇主依前開方式計得之金額有低於平均工資者,則以較趨近於常態之平均工資為準,亦即以分娩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動部最後提醒,該解釋令自本日(103)年10月7日起生效,現在處於產假期間之勞工自即日起產假工資應依該解釋令計給。雇主如違反上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得裁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如仍有相關法令疑義,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洽詢。 業務專辦勞保 健保 勞保年金諮詢 大高雄保險代理職業工會 關心您 產假給薪 須高於平均工10萬人受惠 不溯既往 挨轟「做一半」 勞動部昨發布解釋令,明訂產假薪資須從優計算。 【許麗珍╱台北報導】女性勞工生產可請五十六天有薪產假,因現行法令未明訂薪資計算方式,加上不少人因產前請假、獎金變少致產假薪資縮水,勞動部因此發布解釋令,明訂昨起請產假勞工,產假薪資不得低於平均工資,以月薪原為四萬元、但產前月薪降為三萬元的勞工為例,產假薪資可多出一萬四千元。新制不溯既往,昨天之前請產假的勞工產假薪資仍用舊制,勞團痛批:「勞動部沒氣度、好事做一半。」 依《勞基法》,女性勞工生產可請五十六天產假,工資照給,但現行法令未明訂計算方式,實務上都由勞資雙方約定金額,或依勞工產前一個月的薪資除以三十天,算出每日平均薪資,再乘以產假天數。 擇優發給否則受罰以原本底薪加獎金收入有四萬元的勞工為例,如於十一月一日生產並請產假,且她十月份因獎金收入減少月薪僅剩三萬元,依舊制她平均日薪是三萬元除以三十天為一千元,產假薪資可有五萬六千元;但依新制,她前六個月、即五到十月共二十三萬元薪資,除以五到十月總天數一百八十四天後,平均日工資有一千兩百五十元,產假薪資將有七萬元;僱主須兩者擇優發給,因此要給七萬元,違者可罰九萬到四十五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