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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8 下午 10:42: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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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部分條文。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 一、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代理酬金。 第 五 條 前三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所稱有資力者,指申請人申請時每月收入總計逾新臺幣(以下同)八萬元或其資產總額逾三百萬元者。但申請人名下之自住不動產,不含計在內。 第三章之一 民事訴訟裁判費之扶助 第十五條之一 勞工因與雇主發生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民事訴訟且非屬有資力者,於法院判決確定前,得申請第二條第四款之扶助。 第十五條之二 每一勞工訴訟裁判費扶助,同一案件最高二萬元。 第十五條之三 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多數勞工個別申請訴訟裁判費扶助,得合併為單一案件辦理。 勞工權益基金「訴訟扶助」五年來已幫勞工討回18億元 發佈單位:綜合規劃司 發佈日期:2014-06-06業務單位:勞動關係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勞動部於98年5月起設立「勞工權益基金」,專款專戶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及訴訟期間生活費補助,開辦至今已屆五年,截至今年5月底,已補助1萬1,000餘件的扶助案件,其中約8,500件訴訟案已結案,且高達逾八成的案件對勞工有利(勝訴或和解)。勞動部統計,勞工權益基金開辦以來,協助勞工打官司,已成功協助勞工從雇主手上要回超過18億元的退休金、資遣費、職災補償或賠償等債權,平均每件約22萬元,對於協助勞工不因怯於訴訟而放棄本身應有之法定權益,有極大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