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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勞工重複投保不吃虧! [E] [X]
[ 2010/4/15 下午 05:53:57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aug/4/today-work1.htm

勞保理賠須知----兼職勞工重複投保不吃虧!     文/邱駿彥
     勞資Q&A信箱
    自從今年3月被資遣之後,為支應家計,我打工兼職了兩份工作。兩個老闆都說,依規定必須辦理勞保,可是這樣一來,我就必須繳交兩份勞保費用,請問「重複投保」對我來說,不是很吃虧嗎?(台北小葉)勞委會在今年5月1日時發布命令,明定自98年5月1日起,凡是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從事兩份以上工作之勞工(包括臨時工、工讀生),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不得選擇僅於其中一個單位參加勞保。雇主如果沒有為員工辦理加保手續,除了會被處以應加保而未加保的罰鍰外,一旦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雇主也必須負責賠償勞工的損失。因此,小葉從事兩份打工兼差的工作,依法必須投保兩份勞保是沒有疑義的。
按當月最高投保薪資 合併計算
問題是,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時,做為保險事故賠償基礎的「月平均投保薪資」要如何計算呢?
    依照新修正的〈勞保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重複加保滿30日以後之勞工,如果有生育、普通傷病、失能、老年給付及死亡等普通事故時,原則上月平均投保薪資採取「合併計算原則」,並以「當月」、「最高投保薪資」核計。
算法一 「當月投保薪資」高於「合併投保薪資」時
小葉自98年4月5日起持續受僱於A公司迄今,投保金額為17,280元。另外,98年4月20日起至同年5月25日止,又受僱於B公司,投保金額為28,800元。
則小葉4月份的月投保薪資計算如下:
A公司(4月份加保日數為26日),17,280元×26/30=14,976元。
B公司(4月份重複加保日數為11日),28,800元×11/30=10,560元。
4月份合併後月投保薪資為:14,976元+10,560元=25,536元。
但合併計算後之25,536元,仍低於當月份投保薪資額最高的28,800元,所以依法仍可以28,800元計算。意思是,萬一小葉於「4月份」發生保險事故時,勞保局應以「4月」最高投保薪資28,800元給予補償。
算法二 「合併投保薪資」高於「當月投保薪資」時
另,小葉5月份的月投保薪資計算如下:
A公司(5月份全月加保),17,280元。
B公司(5月份重複加保日數為25日),28,800元×25/31=23,226元。
5月份合併後月投保薪資為:17,280元+23,226元=40,506元。
因此,如果小葉在「5月份」發生保險事故時,月投保薪資就應以40,506元來計算補償金。


    自98年5月1日起,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43900元)。
例如勞工同時做兩份工作,A工作投保薪資為30300元,B工作投保21000元,這樣勞工每月的薪資有51300元,可是勞保的投保薪資只能算43900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05.01第0980140222號解釋令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自98年5月1日起,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包括臨時工、工讀生),各服務單位如均屬僱用5人以上之工廠、公司、行號、新聞、文化、
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不得選擇僅於某一單位參加勞保。雇主如果沒有為員工辦理加保手續,除了會被處以應加保未加保罰鍰外,還必須負責賠償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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