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工會會員從事非本業工作是勞保職傷
發佈日期:2008.10.2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勞保3字第0970079500號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漁會之甲類會員,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主任委員 王如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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