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審議委員會決議後,申請人如不服爭議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有無其他救濟管道?
答:爭議審議係特別行政救濟程序,故經本會審定後,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審定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規定繕具訴願書,並檢附審定書影本送勞工保險局,經由該局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起訴願,如又不服訴願決定,可向高等行政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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