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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威霖]
主旨主題:如不服爭議審議委員會之決議 查閱數:1386

爭議審議委員會決議後,申請人如不服爭議審議委員會之決議
,有無其他救濟管道?

答:爭議審議係特別行政救濟程序,故經本會審定後,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審定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規定繕具訴願書,並檢附審定書影本送勞工保險局,經由該局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起訴願,如又不服訴願決定,可向高等行政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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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0 筆回應.... 引用本文| 2012/3/23 上午 06: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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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爭議審議委員會之決議,【大高雄區保險代理職業工會】勞保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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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威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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