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三條之二規定,勞保局收到申請書後,應先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申請審議為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監理會。勞保局不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儘速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卷宗,一併送監理會,並將意見書副知申請人。
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本會於收到勞保局意見書後,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付審議會審議,審議會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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