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保局之核定,如有不服,可否不申請審議,逕行提起訴願?
答:
按申請人對勞保局之核定,認為有損害其保險權益時,應於接到該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經由勞保局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為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明定。又勞工保險受益人對勞保局核定保險給付如有發生爭議時,應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之規定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後始得提起行政爭訟。行政法院五四年判字第九一號著有判例可參,亦有台灣省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六十五訴一二字第三八六九號決定書暨內政部六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台內訴字第七三三二八五號決定書旨可參。據上規定,申請人不服勞保局之核定,自不得逕行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