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人對勞工保險局之核定,認為有損害其保險權益時,應於接到該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 ,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郵遞申請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憑,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申請人應自其事由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爭議。
依前揭規定,申請審議須填具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又依同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關書表格式由本會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