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或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可對勞工保險局左列之核定事項申請爭議審議。 一、 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保險事項 二、 有關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 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四、 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五、 有關職業傷病事項 六、 有關失能等級事項 七、 有關職業災害診療費用事項 八、 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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