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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 [E] [X]
[ 2015/12/25 下午 04:46:00 ]
財政部公告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40468951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236 期 54095-54096 頁
相關法條:所得稅法 第 5、5-1 條(104.12.02)
要  旨:財政部公告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
      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主    旨:公告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依    據:所得稅法第 5  條第 4  項及第 5  條之 1  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5,000  元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 70 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
      尊親屬年滿 70 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 127,500  元。
      二、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 90,000 元
      ;有配偶者扣除 180,000  元。
      三、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 1
      28,000  元為限。
      四、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 128,000
      元。
      五、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 520,000  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 520,000  元至 1,170,000  元者,課徵 26,000 元,加超過
    520,000 元部分之 12%。
      (三)超過 1,170,000  元至 2,350,000  元者,課徵 104,000  元,加
    超過 1,170,000  元部分之 20%。
      (四)超過 2,350,000  元至 4,400,000  元者,課徵 340,000  元,加
    超過 2,350,000  元部分之 30%。
      (五)超過 4,400,000  元至 10,000,000 元者,課徵 955,000  元,加
    超過 4,400,000  元部分之 40%。
      (六)超過 10,000,000 元者,課徵 3,195,000  元,加超過 10,000,00
    0 元部分之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