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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保險上字第6號 [E] [X]
[ 2015/11/25 下午 04:20:16 ]

被保險人所受傷害非屬身體器官老化、疾病或細菌感染等內在原因所致者,即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指之意外,應認保險事故已發生

裁判字號:104年保險上字第6號
案由摘要: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44 條(101.12.26)
          民事訴訟法 第 170、175 條(104.07.01)
          保險法 第 34、54、131 條(101.06.06)
要  旨:所謂外來突發事故之外來,乃限定傷害之原因出自外來而非內在,突發乃
          指傷害之發生非已預期,其目的即在排除人體內發病症所致之結果。因此
          ,被保險人所受傷害非屬身體器官老化、疾病或細菌感染等內在原因所致
          者,即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指之意外,應認保險事故已發生。惟被保險人雖
          因車禍用藥之意外事故致受有器官功能遺存顯著機能障害,然尚未符契約
          所定「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之要件,故請求保險人給付殘廢保險金,
          非屬正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保險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曾日勝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
            謝殷倩  律師
被  上訴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  律師
            陳膺旭
被  上訴人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訴訟代理人  徐明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
1月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0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