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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保單要保人須課稅 [E] [X]
[ 2015/10/25 下午 10:48:19 ]

變更保單要保人 國稅局:須課徵贈與稅及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若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導致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且該保險契約係屬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時,則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保險法第105條第2項、第3項、第110條第1項、第114條、第119條第1項及第120條第1項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得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契約享有財產上權利。父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累積之利得,因變更要保人為子女,乃父母將應得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屬財產移轉,經子女允受,贈與行為成立,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父母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父親購買六年期之短期人壽保險,原以自己為要保人與受益人,嗣於保單繳費期滿前因故變更要保人為其子,此時之保單價值為新臺幣七百萬元,已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的贈與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父親應申報贈與稅,且因受益人與要保人已非屬同一人,則父親滿期領回之生存保險給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其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