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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投保金額調整事宜 [E] [X]
[ 2015/1/12 下午 10:46:08 ]

公告投保金額調整事宜
103年12月26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來函
重點整理如下:
1.會員之眷屬,若有工作所得並有加保勞保者(屬第一類被保險人員資格),不得依附會員眷屬投保,經查核後將追繳短繳保險費,並處以罰鍰。
2.會員應按薪資所得,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如所得不固定,以3個月平均收入為準),並主動告知職業工會協助辦理申報。
3.投保金額未覈實申報,採高薪低報者,經查核後將追繳短繳保險費,並處以2~4倍 罰鍰。
4.104年健保署查核作業方式,以「102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02年投保金額比對,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
5.會員以第二類人員身分(職業工會會員)投保,請向原投保單位辦理轉出後,持轉出單影本,至職業工會辦理。
6.如會員或眷屬不符投保資格,或投保金額錯誤者,應立即主動聯繫職業工會辦理轉出(及更正)。如有任何問題,請電本會秘書處:(07)7778129、0988-388687 陳理事長

摘錄  投保金額調整事宜:
1、本署依本法第89條規定,例行查核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明(104)年度第2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原則比照今(103)年度方式進行,即「以102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02年投保金額比對,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惟為鼓勵被保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如被保險人102年度符合上述查核條件,惟於明(104)年3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次月生效),且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本署以上述方式計算之102年月平均所得者,則予以排除在明(104)年度的查核名單外,否則仍列為明(104)年度查核對象;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後,如所得變動,亦得依法檢具相關資料,再辦理調整。另本署亦將於取得104年薪資所得資料時再予比對同期投保金額,如有低報者將列為加強查核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