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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 訴訟扶助修正 [E] [X]
[ 2014/10/8 下午 10:42:59 ]

勞動部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部分條文 
文 / 站務18【台灣法律網】
勞動部 令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勞動關3字第1030127214號

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部分條文。
部長 陳雄文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

一、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代理酬金。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三、依仲裁法仲裁之代理酬金。
四、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判費。
五、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第 五 條

前三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所稱有資力者,指申請人申請時每月收入總計逾新臺幣(以下同)八萬元或其資產總額逾三百萬元者。但申請人名下之自住不動產,不含計在內。

第三章之一 民事訴訟裁判費之扶助

第十五條之一

勞工因與雇主發生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民事訴訟且非屬有資力者,於法院判決確定前,得申請第二條第四款之扶助。

第十五條之二

每一勞工訴訟裁判費扶助,同一案件最高二萬元。

第十五條之三

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多數勞工個別申請訴訟裁判費扶助,得合併為單一案件辦理。


勞工權益基金「訴訟扶助」五年來已幫勞工討回18億元

發佈單位:綜合規劃司 發佈日期:2014-06-06業務單位:勞動關係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勞動部於98年5月起設立「勞工權益基金」,專款專戶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及訴訟期間生活費補助,開辦至今已屆五年,截至今年5月底,已補助1萬1,000餘件的扶助案件,其中約8,500件訴訟案已結案,且高達逾八成的案件對勞工有利(勝訴或和解)。勞動部統計,勞工權益基金開辦以來,協助勞工打官司,已成功協助勞工從雇主手上要回超過18億元的退休金、資遣費、職災補償或賠償等債權,平均每件約22萬元,對於協助勞工不因怯於訴訟而放棄本身應有之法定權益,有極大助益。
勞動部表示,依據「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規定,勞工如遭遇終止勞動契約(如雇主不當解僱、未依法發放資遣費或退休金)、雇主未依規定投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不當勞動行為等爭議,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提起訴訟者,可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扶助,經審核通過,律師費由勞工權益基金支應。為幫助更多需要幫助之弱勢勞工讓資源得以充分利用,勞工申請扶助時,如每月收入超過新台幣8萬元或其資產扣除自住之住宅後仍逾300萬元之資力較高的勞工,則排除在本扶助範圍之外。
勞動部表示,為了讓勞工可以獲得更貼近及專業的服務,勞工訴訟扶助專案開辦之初,即透過法扶基金會及其位於全省及澎湖、金門及馬祖等21個分會,共同辦理此專案,勞動部也特別於此五週年之際,頒發感謝狀,感謝法扶基金會鼎力協助。另本專案之成就,尚賴扶助律師之協助,故勞動部與法扶會共同選拔了10位優良扶助律師,特於今日頒發獎狀,表彰其公益熱忱,並期鼓勵更多優秀的律師能夠繼續投入本專案。獲獎之優良律師(依姓氏筆畫排序)分別為沈以軒律師(士林分會)、林正杰律師(基隆分會)、林志嵩律師(宜蘭分會)、張巧妍律師(雲林分會)、陳志勇律師(板橋分會)、陳欣怡律師(屏東分會)、楊櫻花律師(高雄分會)、廖頌熙律師(屏東分會)、劉師婷律師(士林分會)、鄭華合律師(桃園分會)。專辦勞保 健保 勞保年金諮詢 大高雄保險代理職業工會 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