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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生育給付提高為2個月 [E] [X]
[ 2014/7/7 上午 08:01:28 ]

立法院16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將生育給付由1個月提高為2個月。

    勞動部表示,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並符合參加勞工保險年資規定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生育補助費30日。為了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及增進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權益,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修正條文,將生育補助費由30日提高為60日,即由1個月提高為2個月,且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給,例如生雙胞胎給與生育補助費4個月,生三胞胎給與生育補助費6個月,依此類推。修法實施後,依勞工保險局預估,每年受惠人數約13萬餘人,相關修正條文俟總統令公布後即可施行。
該部說明,基於社會保險同一事故不得重複請領的原則,該修正條文亦明定勞保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可擇一請領。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
  
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
    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