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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投保壽險須寫進遺產稅申報 [E] [X]
[ 2014/7/12 下午 10:00:31 ]

生前投保壽險,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死亡給付,縱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範圍,仍須寫進遺產稅申報書中嗎

  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死亡給付,縱繼承人認該保單屬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範圍,亦應於遺產稅申報書中揭露,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案件,其死亡給付涉及遺產稅申報事宜,如經稽徵機關按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有關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即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而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如繼承人已向人壽公司申請理賠,縱認該保單屬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範圍,亦應於遺產稅申報書中揭露,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項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另保險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同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0年9月7日死亡,生前於94年12月29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乙君及丙君2人為受益人(即繼承人),以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10,309,278元,向○○人壽公司投保保險金額10,000,000元,經國稅局查核該筆保單未符合「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且係以投資理財為主要目的,屬全額投資型保險商品,核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條、第112條,係為保障並避免被保險人(即被繼承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故予以免徵遺產稅之立法意旨不符,從而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乃按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單價值10,777,250元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又繼承人乙君及丙君於申報遺產稅前,即已向○○人壽公司申請理賠並獲給付在案,渠等雖主張依保險法規定免列入被保險人之遺產,且無蓄意漏報云云,惟遺產稅係採主動申報制,繼承人依法負有據實申報之公法上義務,並應就該法定義務盡相當之注意,此一公法上義務不待稽徵機關促其申報即已存在,縱令繼承人認為該保單屬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範圍,亦應依規定申報於遺產稅申報書中,渠等未申報或揭露,依規定自應受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注意,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死亡給付,縱繼承人認為該保單屬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範圍,亦應於遺產稅申報書中揭露,以免遭受處罰。另該保險給付既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而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該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自不發生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計入綜合所得淨額計算所得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之問題。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被繼承人僅係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被繼承人生前替配偶或子女投保,因被繼承人僅係「要保人」,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迭有民眾以為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生前所參加之保險皆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而被繼承人生前以配偶或子女等為被保險人之保單,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亦未為保險給付,所以未將該等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或誤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分局說明,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全部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又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被保險人非要保人,因保險契約尚未期滿,要保人死亡時,被保險人仍生存,累積之利得應歸要保人所有,屬要保人死亡時所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有別,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近來查核轄內遺產稅申報案時,經常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保險契約,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或子女,因被繼承人死亡時被保險人仍生存,
保險公司無死亡給付的情形,惟該保單價值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繼承人常未將該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或誤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因而被補稅處罰。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及代理申報業者,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
,如僅係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時,可請保險公司出具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資料,並將該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內申報課稅,以免被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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